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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 應根據不同的爆炸性環境區域確定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適用的防爆型式,其選用原則見表9。
表 9 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的防爆型式及選用
5.2.2.6 爆炸性環境發生以下變化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爆炸性混合物改變,防爆電梯的類別及溫度組別應重新確定;
b) 建筑物布局或可燃性物質釋放源改變,防爆電梯安裝地點應重新界定爆炸性環境區域。
5.2.2.7 出現5.2.2.6的情況后,防爆電梯應按新的爆炸性環境改裝。
5.2.2.8 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工作時的最高表面溫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a) 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測定的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
——防爆電梯的溫度組別(見表 7);或
——設計規定的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最高表面溫度;或
——使用環境中具體氣體的點燃溫度。
b)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測定的最高表面溫度不應超過:
——防爆電梯的溫度組別(見表 7);或
——設計規定的防爆電氣部件與防爆非電氣部件最高表面溫度;或
——使用環境中具體可燃性粉塵云或沉積于其外殼的粉塵層的點燃溫度。
5.3 電氣部件的防爆要求
5.3.1 在正常運行和預期故障狀態下可能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的電氣部件應采用如下防爆措施:
a) 用于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防爆電氣部件,應按 GB 3836.2、GB 3836.4、GB 3836.5、GB 3836.6和/或 GB 3836.9 的要求采用隔爆型“d”、本質安全型“i”、正壓外殼型“p”、油浸型“o”、澆封型“m”等;
b) 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的防爆電氣部件,應按 GB 12476.1、IEC 61241-1:2004、GB 12476.4、GB 12476.6 和/或 GB 12476.7 的要求,采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DIP”、外殼保護型“tD”、本質安全型“iD”、澆封保護型“mD”、正壓保護型“pD”等。
5.3.2 在正常運行條件下不會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的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防爆電氣部件除采用
5.3.1 中規定的防爆型式外,可按 GB 3836.3 的要求采用增安型“e”。
5.3.3 僅 2 區的防爆電氣部件還可采用 GB 3836.8 中規定的“n”型。
5.3.4 除本質安全型電氣部件外,在爆炸性環境中打開外殼時具有點燃危險的防爆電氣部件,其外殼應延遲至 GB 3836.1—2010 中 6.3 規定時間后方可打開,并應在外殼明顯位置設置符合 GB 3836.1—2010中的 29.11 a)和 29.11 b)要求的警告標志。
5.3.5 對于具有潛在靜電與電磁輻射點燃源的電氣部件的危險評定見表 A.3 與表 A.4。對于附錄 A 中未列出的新的重大危險和危險狀態,并確認具備點燃危險的電氣部件,制造商應進行點燃危險評定。
5.4 非電氣部件的防爆要求
5.4.1 對于具有潛在點燃源的非電氣部件的危險評定見附錄 A。
5.4.2 對于附錄 A 中未列出的新的重大危險和危險狀態,并確認具備點燃危險的非電氣部件,制造商應進行點燃危險評定,并按 GB 25286.2、GB 25286.3、GB 25286.5、GB 25286.6 和/或 GB 25286.8 的要求,采用限流外殼型“fr”、隔爆外殼型“d”、結構安全型“c”、控制點燃源型“b”或液浸型“k”
5.5 安裝
5.5.1 通用要求
5.5.1.1 防爆電梯的安裝作業不應使安裝地點的爆炸性環境具有點燃隱患,當不可避免時(如需要現場焊接或切割等),應采取措施確保現場不形成爆炸性環境。
5.5.1.2 防爆電梯電氣部件的安裝除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符合 GB 50257、GB 3836.15 和 GB 12476.2 的規定。
5.5.2 電氣配線
5.5.2.1 防爆電氣部件的固定電纜可采用熱塑性護套電纜、熱固護套電纜、合成橡膠護套電纜或礦物絕緣金屬護套電纜,且電纜應為阻燃型。移動電纜應采用加厚的氯丁橡膠或其他與之等效的合成橡膠護套電纜。
5.5.2.2 電纜的連接應采用有防松措施的螺栓固定或用壓接、釬焊和熔焊的方式固定,不應采用繞接方式固定。
5.5.2.3 易受到機械或其他損傷的電纜應使用管道或電纜槽保護。
5.5.2.4 敷設電纜線路時,因電纜管道穿過不同爆炸性環境區域而在區域交界墻面開設的孔洞,應采用不燃燒體材料嚴密封堵。
5.5.3 對本質安全電路的附加要求
5.5.3.1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電纜應有效隔離,分開束扎固定。
5.5.3.2 本質安全電路的多芯電纜應符合 GB 3836.15—2000 中 12.2.2.7 的規定。
5.5.3.3 本質安全電路導線線芯的截面面積應不低于 GB 3836.4—2010 中 8.7 的要求。等防爆型式,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爆/防燃措施。
5.5.3.4 本質安全電路與非本質安全電路終端之間應保持不小于 50 mm 的距離,或用隔離板隔離。
5.5.3.5 本質安全電路的電纜護套應有淡藍色標識。
5.5.3.6 本質安全電路的關聯設備應安裝在爆炸性環境區域外,或具有隔爆外殼。
5.5.4 對非本質安全電路的附加要求
5.5.4.1 防爆電氣部件上所有的電氣線路都應采用電纜引入裝置引入,對電纜引入裝置的要求見附錄B。
5.5.4.2 電氣線路的敷設不應出現中間接頭,不可避免時應使用防爆分線盒或防爆接線盒連接。
5.5.4.3 電纜線芯的最小截面面積應符合 GB 3836.15—2000 中 9.3 的規定。
5.5.5 接地
5.5.5.1 防爆電氣部件的金屬外殼、金屬構架、金屬配管及其配件、電纜保護管、電纜的金屬護套等非帶電裸露金屬部分均應有效接地,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 4Ω。
5.5.5.2 防爆電氣部件的接地銅線不應互相串聯,應分別獨立與接地干線連接。接地導線連接件應符合 GB 3836.1—2010 中 15.3 的要求。
5.5.5.3 本質安全電路的電纜如果有屏蔽層,則屏蔽層的接地應符合 GB 3836.15—2000 中 12.2.2.3 的要求
6 使用信息
6.1 防爆電梯的標志和標牌
6.1.1 防爆電梯入口處明顯位置上(如召喚箱上)應設置“Ex”字符:Ex 字符顏色采用紅色,字體采用黑體,第一個字母“E”大寫,第二個字母“x”小寫,字體的最小高度為15 mm。
6.1.2 在防爆電梯轎廂內明顯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標牌,標牌上除了標出 GB 7588—2003 中 15.2、GB 21240—2007 中 15.2 或 GB 25194—2010 中 15.2 規定的內容外,還應包括:
——防爆電梯適用的爆炸性環境區域;
——防爆電梯的防爆類別和溫度組別。
6.2 表 11 中的防爆電氣部件在外殼明顯位置應設置防爆標記。
6.3 使用說明書
防爆電梯的使用說明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防爆電梯的主要結構、性能和特點;
——使用和救援操作說明;
——培訓的要求;
——維護保養的要求
——已知風險和防護措施;
——安全使用的特殊條件。
7 檢查與維護
7.1 防爆電梯在投入使用前除按 GB 7588—2003 中 16.1、16.2,GB 21240—2007 中 16.1、16.2 或 GB 25194—2010 中 16.1、16.2 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和記錄外,還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應按表 10 提供附加技術文件,如果具有表 11 中的防爆電氣部件則應提供其防爆合格證副本;
b) 根據表 12 檢查和驗證防爆電梯的安全措施和保護措施
表 10 附加技術文件
文件名稱 | 說明 |
防爆電梯出廠合格證 | 防爆電梯的類別和級別(見表 6)、溫度組別(見表 7)、保護級別(見 表 8)和防爆電氣部件與非電氣部件的防爆型式(見表 9)應適用于安 裝地點的爆炸性環境 |
防爆電氣部件明細表及明細表中所有防爆電氣部件的防爆合格證 | 防爆電氣部件的類別和級別、溫度組別、保護級別和防爆型式(見表 9)應適用于安裝地點的爆炸性環境 |
電氣布線圖、電氣原理圖 | 說明本質安全電路部位(如果有) |
電纜引入裝置位置圖(本質安全型電氣部件除外) | 應有安裝位置、數量和冗余量 |
安裝維護說明書外) | 指導防爆電梯安裝、維護和保養的內容 |
表 11 提供防爆合格證的防爆電氣部件
防爆電梯類型 | 防爆電氣部件名稱 |
曳引式、強制式或液壓式 | 主控制柜、門機控制箱 |
曳引式、強制式或液壓式 | 門機電動機、風扇或空調 |
曳引式、強制式或液壓式 | 安全柵或本質安全電源 |
曳引式、強制式或液壓式 | 照明開關或照明燈具 |
曳引式、強制式或液壓式 | 接線箱、接線盒或分線盒 |
曳引式、強制式或液壓式 | 動力電路和照明電路斷路器 |
曳引式、強制式或液壓式 | 報警裝置或電話 |
曳引式、強制式 | 驅動主機電動機 |
曳引式、強制式 | 制動器 |
曳引式、強制式 | 電阻箱 |
曳引式、強制式 | 旋轉編碼器 a |
液壓式 | 液壓泵站 |
液壓式 | 電磁閥 |
a 如果旋轉編碼器設置在驅動主機電動機內,則不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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